近年来,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难题。作为臭氧形成的主要前体物之一,VOCs污染治理是“十四五”PM2.5和臭氧协同控制的重要课题。VOCs污染治理难在哪里,根在何处?笔者在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实践中认识到,VOCs治理主要难在企业的低端治理设施难更新,基层的管理难到位,技术保障力量难落实。
源头替代不足。源头减排是VOCs减排的根本性途径。在源头替代上,一些地方已把原辅材料替代纳入VOCs治理整体方案,也出台了一些相应措施。但由于缺乏对原辅材料替代的刚性标准和要求,加之企业受成本核算和客户要求等方面的影响,源头替代成效并不明显。部分企业原辅材料采购、使用等台账资料不健全,涉VOCs含量不清;部分企业无法提供所用原材料的检测报告,不能明确所用涉VOCs原辅材料中VOCs的准确含量。
过程管控不严,无组织排放问题依然突出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中有很大一部分为无组织排放源,将各类无组织排放VOCs废气采取收集措施进行有效收集并经过末端治理后有组织地排放,是VOCs减排的重要方式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,部分企业因为管理不到位造成无组织排放和逸散的问题较为普遍。比如,门窗不密闭,液态VOCs物料存储、转移、装卸过程不密闭,废气收集管道破裂、损坏等。此类问题几乎占到发现问题的30%以上。
治理设施低端,末端治理效率不高。大多企业在选择治理技术时优先考虑的是一次性投入成本,并没有根据自身排放的废气组分、浓度、价值等特点选择最优的治理措施,未考虑到治理效果、二次污染及后续的追加投入等问题,导致废气去除率低下的技术被大量采用,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,未匹配正确合理的处理技术,光催化、光氧化、活性炭吸附、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使用占比大,治理效果差。
比如,有些企业使用的活性炭吸附治理设备,虽然前期投资低,但实际运维成本高,管理难,技术适用性受多方面因素影响,难以持续稳定达标。活性炭吸附饱和后的后续处理也比较困难,极易造成二次污染。再比如,部分企业采用光催化氧化治污设备,不但在降解VOCs过程中受催化材料、粉尘、反应时间、湿度、废气浓度影响很大,而且VOCs的光催化氧化反应还会产生酮、醛、臭氧等中间产物,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。
基层管理和企业一线技术力量薄弱。一些地方和企业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的治理知识,治理能力偏弱。对企业的污染排放特点、产污环节、治理效果底数不清,缺乏发现问题、识别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有的企业硬件设施上去了,但技术力量没跟上,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,如工艺类型、处理能力、运行时间、运行参数、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等,不了解、不掌握、不清楚。致使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、周期性维护不到位、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。还有一些企业对环境污染问题缺乏认识,既存在不懂不会的问题,也存在不用心、不精心的问题,致使小问题造成大污染,直接影响治理效果。
笔者认为,VOCs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,既需要从源头上减少VOCs使用量和排放量,也需要在生产过程中有效控制,做好废气有效收集,减少VOCs泄漏和无组织排放,还需要末端治理实现达标排放,三者相互联系、互为补充、缺一不可。只有做到源头减量、过程严管、末端无害,环环相扣,形成闭环,系统治理才能达到预期目标。
首先,做好VOCs溯源工作。强化对涉VOCs企业的调研和摸排工作,准确掌握包括原辅材料、排污节点,污染治理设施、排放检测、现场问题在内的涉VOCs排放源清单,并根据企业现状,从不同角度、不同尺度个性化定制VOCs管控方案。
第二,按“可替尽替、应代尽代”的原则,扎实推进源头替代。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源头替代的标准及刚性要求,完善源头替代的激励性和约束性机制,深入推进VOCs削减替代,推进低VOCs含量、低反应活性原辅料和产品替代,从源头上进行控制,减少VOCs排放量。
第三,加强企业废气收集,做到应收尽收。坚持分类收集,依据废弃物污染种类、产污环节VOCs浓度高低,科学合理分类收集和处理。同时,进一步严格对含VOCs物料储存、转移和输送,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,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排放源的监管。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、工业改进、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,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。
第四,加强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,应治尽治。一方面,鼓励企业依据废气的浓度、组分、风量、温度、湿度、压力及生产工况合力选择治理技术和组合工艺,对现有单一的治污设施进行提升改造,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。另一方面,通过一线帮扶、技术培训、信息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治理技术人员的培训,实现治理技术与企业需求对接、科技人员与基层一线联动,赋予企业污染治理“自我造血”功能,实现人与设备的最佳结合,形成持续治理能力。